偶跳出來說說,關於演員與經理人及經理人公司的關係真的狠複雜。很多演員較著重經理人,好的經理人能協助演員的事業,而非經理人公司。了解娛樂圏的人應很清楚很多演員都是跟著經理人離開公司的。
偶讀過合同法,看了這個狀告文感覺問題多多。開花明顯是跟那個經理人(Aleen Keshishian)離開的,狀告文裡也有指問題出在於Aleen,因為Aleen 是負責開花的所有事情,包括收取佣金等問題。Aleen 的離開直接斷了他們收取開花佣金的機會。但開花是否欠公司錢,暫米人知道,因為要知道究竟Aleen 及前經理人公司本身的合約關係如何,舉例是經理人將所有佣金交回公司;还是經理人先收取他自己的佣金,再將剩下的佣金交給公司。
另外,偶比較好奇的是那間所謂(知名的经济公司TheFirm)與開花只是口頭上的協議而己,如果真的是大規模的公司為何米有正式的文字合約。雖然口頭協議也可算是正式有約束力的合約,但明顯內裡必有文章,偶絕對不相信一間大規模??的公司會容許有的存在。
再來,偶看了那篇很不爽,感覺好象在說開花忘恩負義。虾米為開花爭取《加勒比海盗》及《伊丽莎白镇》的演出機會,這兩套都是導演送上門的......怒ing.....
偶不是很當心這案件,一要賠償的金額不多,二開花的經理人應該一早料到會出現這樣的問題,有那位紅人米給前經理人公司敲詐過......寧願給人敲詐也不要給人雪藏......
ps>>>這樣的訴訟只會出現兩種結果,一是演員為盡快擺脫前公司的糾纏願意付較高的所謂庭外和解費;二是演員不願受欺負繼續對打公堂,最後可能只需付較少的款項,但大前提是他們必須真的存在合約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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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-11-17 21:46:30编辑过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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